我省出台建立健全“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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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1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65号)精神,推动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有效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关于建立健全辽宁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实施意见》,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日前以辽委办发〔2016〕70号文件印发实施。

附:

关于建立健全辽宁省“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编制,已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批准。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建立健全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实施机制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65号)精神,更好发挥《纲要》引领和约束作用,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有效落实,把我省规划蓝图变成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实效,现就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要紧紧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重大机遇,坚持以“四个着力”为根本遵循,以“四个驱动”为引擎,培育壮大“六个新增长点”。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最大程度地激发全社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确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创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新局面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各级党委(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更好履行政府责任、提升政府效能,建立健全《纲要》实施机制,形成全省人民群策群力、共建共享的生动局面。

  (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把该放的全部放给市场,把该管的切实管好。推进统一市场建设,促进公平竞争和要素自由流动,最大限度提升经济运行效率;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强化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治理、环境保护等责任,创新宏观调控方式,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保障《纲要》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建立《纲要》实施横向纵向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对全局性、战略性及跨区域、跨领域目标任务的统筹协调。发挥各级政府的积极性,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纲要》实施。

  (三)坚持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坚持系统设计和辩证思维,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在整体推进中实现重点突破。在抓好《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的同时,围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和难点问题,着力在优化结构、增强动力、化解矛盾、补齐短板上取得突破,不断提升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

  (四)强化《纲要》统领和约束作用。《纲要》的制定以省委《建议》为指导,经省委、省政府审议和省人大审查通过,是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是指导未来五年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维护《纲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推进《纲要》实施放在突出重要位置,各类规划、计划、政策的制定实施要服从和服务于《纲要》实施。

  二、明确实施责任主体

  (五)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分工。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主要目标和任务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发〔2016〕64号)确定的有关职责分工,制定《纲要》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实施方案,并将主要目标和任务分解为年度计划,明确责任主体、实施时间和路线图,确保《纲要》各项目标任务落地。

  (六)强化领导责任和实施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纲要》重大任务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计划列入党委(党组)和政府会议年度重点事项,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抓好主要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点任务的落实工作。

  (七)加强重大事项的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已有国家级和省级重大规划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大工程项目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与合作,形成更加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

  (八)发挥群团组织凝聚社会力量的重要作用。群团组织要积极搭建广大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纲要》实施的交流平台,积极推动落实《纲要》各项保障职工、青年、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目标任务,动员各方面力量推动《纲要》落实。

  三、抓好重点任务落实

  (九)确保主要指标顺利实现。省直有关部门要在2016年12月底前将《纲要》中可分解到各市的约束性指标落实到各市,并加快完善相关指标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要加强对预期性指标的跟踪分析和政策引导,确保如期完成。各市县政府要将国家和我省“十三五”规划纲要章节指标纳入工作分工、监测评估、督查考核范围。

  (十)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加快实施。要加大对《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的推进力度。省发展改革委定期将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上发布。要简化《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并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融资安排,具备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要结合财力可能,统筹安排《纲要》中重大工程项目所需财政支出。

  (十一)推动重大改革政策尽快落地。要做好《纲要》提出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举措与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要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的对接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创新推动《纲要》提出的试点示范任务,及时跟踪进展、总结经验。要建立健全重大政策决策咨询协调机制,提高政策制定的系统性与协同性。

  四、健全相互衔接的规划体系

  (十二)年度计划要充分体现《纲要》年度实施重点。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将《纲要》提出的24个主要指标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体系,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纲要》主要指标的年度实现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纲要》总体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实施重点,都要纳入年度计划报告,按程序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十三)专项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特定领域目标任务。各部门要做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十三五”重点专项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6号)印发的37个重点专项规划的实施工作。各部门另行报批并印发实施的一般专项规划要加强与《纲要》和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跨“十三五”时期专项规划与《纲要》的衔接工作。

  (十四)区域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特定区域目标任务。相关部门和各市要根据《纲要》明确的重点区域发展任务和战略部署,做好区域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规划期到2020年的区域规划须于2016年年底前出台实施。规划编制主体要按年度监测评估重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实施情况。

  (十五)各市县规划要细化落实《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市县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要与《纲要》密切衔接,贯彻落实《纲要》涉及本地区的目标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各市政府要加强《纲要》实施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并通报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年初将将上一年度《纲要》主要指标以及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点任务的落实情况,以及各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送省发展改革委汇总。

  (十六)加快构建有利于国土空间合理开发和高效利用的空间规划体系。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区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基础制度的作用,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加快研究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协调推动全省国土规划,协调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和省级空间规划改革。加快完善主体功能区政策体系,落实好《纲要》关于生态屏障建设、有效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镇空间布局等重大部署。

  五、营造《纲要》实施的良好氛围

  (十七)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加强规划编制、实施、监测评估、监督考核全过程的舆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地区各部门要创新和丰富宣传形式,及时报道《纲要》实施新机制新做法,充分反映新进展新成效。

  (十八)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服务和监管方式,提高行政效能,将《纲要》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重要内容。着力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有序流动、平等交换,积极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

  六、强化《纲要》实施监测评估

  (十九)加强动态监测分析。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和省内形势变化,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纲要》实施重点、政策举措及保障机制。加大对困难地区、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针对可能存在风险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制定工作预案,防范系统性风险滋生蔓延。创新和改进统计工作,充分利用各类信息和数据资源,提高《纲要》实施监测分析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二十)建立年度监测评估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纲要》跨年度滚动实施机制,组织开展重点任务实施情况年度评估并向省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领域重点问题,适时开展专项评估。各市要切实做好本市总体规划年度监测评估。逐步将重点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年度监测评估范围。充分发挥省市“十三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作用,根据需要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十一)完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机制。《纲要》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要按程序报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总体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工作,完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员会的报告机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都要开展中期评估及总结评估。要充分借助智库等专业资源,全面开展第三方评估。

  (二十二)健全动态调整修订机制。基于《纲要》监测分析及评估结果,确需调整时,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批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各市县要严格规范地方本级总体规划调整修订机制,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主要目标任务。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向审批主体提出修订调整建议。

  七、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二十三)强化人大监督作用。要依法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纲要》实施情况和中期评估报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认真研究处理审议意见,及时报告整改结果。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鼓励人大代表跟踪监督《纲要》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代表建议和代表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对《纲要》实施的推动作用。

  (二十四)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各实施责任主体要及时发布《纲要》实施进展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更好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对《纲要》实施的民主监督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贸易投资促进机构、智库等社会力量的专业化监督作用。建立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监督《纲要》实施的有效机制。

  (二十五)加大督查力度。围绕《纲要》主要目标任务、重大工程项目及重点任务,强化联合督查和信息联动应用。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省政府督查内容,建立《纲要》实施专项督查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地方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督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二十六)加强规划实施考核评价。强化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及专项评估结果的运用,将《纲要》实施情况纳入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晋升和惩处的重要依据。针对各地区各部门实际,研究提出差别化、可操作的考核内容及权重。探索将规划实施考核结果与被考核责任主体绩效挂钩。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纲要》全面顺利实施的特殊重要意义,明确实施责任、创新实施机制、狠抓规划落实,广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不断开创发展新局面,确保“十三五”时期各项目标任务有效完成,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取得重大进展目标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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