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省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06日
徐雁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公用事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科学阐释了我省加快发展公共事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工作实际分析了我省公共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信用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建议,对于促进我省公共事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根据您的建议,现将我省及鞍山市公共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安排汇报如下。
一、工作情况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005年省政府成立了辽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也相应成立了组织领导机构和协调机构。2010年,省信用中心成立;随后,14个市都成立了信用中心或相应机构。经过多年的不断充实调整,我省省、市两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架构已基本完善,目前,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已扩充至60多家省(中)直部门。完善的组织构架,为我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强有力的支撑作用。
目前,鞍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鞍山市于2010年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信用科。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面推进鞍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全面归集信用信息。鞍山市已归集水、电、气、热、公积金等公共事业类缴费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推进下,公用事业领域信用体系已基本建立。
(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运行情况
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与国家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连接,横向联通省直各厅局,纵向联通市、县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交换和季度报送。同时建设了数据采集系统、管理系统、实时报送系统、查询系统、双公示系统、联合奖惩系统、信用报告管理系统等服务系统。通过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
数据征集覆盖面较广。目前,我省信源单位已实现市场监管局、税务、公安、海关等30余个省(中)直信源单位、14个市以及18个县区之间的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总量达到36亿条。已征集覆盖全省市场监管局存续企业约115万户,存续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社约292万户,民政系统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和社会团体2万余户,司法机构注册的企业7600余户。
2010年以来, 我省一直致力于公共事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每月征集全省用水、用电等欠费缴费信用信息。截至目前,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征集全省公共事业信用信息36亿多条。
(三)联合奖惩机制建设运行情况
2016年,我委代省政府起草印发了《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77号),明确了5项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6项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8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2020年2月1日,《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在联合奖惩方面,规定了7项联合激励措施和9项联合惩戒限制措施。以上措施的推行使我省联合奖惩工作逐步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2016年,我省依托省、市、县三级信用数据征集体系,开发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系统,实现各领域奖惩信息的归集、推送、反馈功能。通过联合奖惩系统转发、梳理国家联合奖惩备忘录60个,涉及50余个部门,联合奖惩备忘录中共涉及我省红黑名单数据12万余条。
(四)开展诚信宣传活动
我委正在配合省委宣传部建立我省诚信建设常态化发布制度。加大对诚实守信政府、企业、个人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加大对政府、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力度;加大对各行业、各市在诚信体系工作中的亮点展示。定期安排省内媒体、网络媒体统一发布,并在“信用中国(辽宁)”网站、“辽宁文明网”公示。
鞍山市一直以来也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情况列入市政府绩效考核指标。2019年起,鞍山市开展了诚信建设万里行活动。在鞍山日报文明周刊专刊定期刊登诚信红黑榜,在火车站、商场户外LED屏幕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宣传诚信事迹,曝光失信典型。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开展诚信进校园、进社区、进街道、进村屯等一系列诚信宣传活动,营造了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探索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主的公用事业统一代码制度。
就您的建议我委征求了公安部门的意见,根据公安部门反馈的协办意见:公安部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不得将人口、证件信息以任何形式向外拷贝,不得向外提供人口、证件信息原始照片数据,不得使用公安信息资源服务平台授权各地警务应用的接口对外提供服务。”因此, 全省暂时无法实现依托个人身份证信息建立公用事业统一代码制度。
目前,鞍山市已建立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平台。平台集数据归集、数据加工、数据应用等多功能为一体。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平台正在对接鞍山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鞍山市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接入鞍山市大数据平台。下一步,待鞍山市信用综合应用平台与鞍山市大数据平台进行数据共享后,将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比对各类公用事业缴费数据,确定缴费主体。我委将督促鞍山市依托信用综合应用平台实现工商企业注册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互联共同,探索建立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为主的公用事业统一代码制度。
二是加快推进我省信用法制化建设,对拖欠公用事业费用行为纳入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
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可认定失信行为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后应当如实记录失信信息。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实行清单制管理。”因此,将拖欠公用事业费用行为纳入失信行为,并进行联合惩戒需要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作为依据。
今年,我省研究出台《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鞍山市将开展《鞍山市社会信用条例》立法工作。下一步,我委将对您提出的“将拖欠公用事业费用行为纳入失信行为进行联合惩戒”建议可行性进行调研论证,如通过论证,将相关条款写入《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后可开展实施。同时,我委也将督促鞍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调研论证,如也顺利通过,也将纳入《鞍山市社会信用条例》。
我委将吸纳您的建议,加快推进我省公共事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进一步优化信用环境,助力营商环境改善。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