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关于促进辽宁城镇居民快速增收(第042号)提案的答复

作者: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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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9日

宋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辽宁城镇居民快速增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促进居民增收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居民增收工作,自2018年起,连续年将“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写入省政府工作报告,《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中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都把提高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点任务加以推进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惠民政策持续发力,城乡居民增收成效显著,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全省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20818元增加至2022年的36089元,年均增长6.3%。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从2013年的25578元增加至2022年的44003元,年均增长6.2%。

  一、当前主要工作情况

  一是加密加力落实惠企稳岗政策,重点提升民营经济主体吸纳就业能力。实施“春暖辽沈·惠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攻坚行动3.0版,聚焦支持4个万亿级产业基地、22个产业集群发展需要,精准对接企业用工需求。统筹用好税费减免、社保补贴、用工指导、金融支持等政策“工具包”,深入实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着力做大民营经济领域就业“蓄水池”。

  二是重点吸引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留辽来辽,全力抓好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打造“就来辽”融媒体就业服务品牌,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留辽来辽就业促进行动,完善离校前后政策共享、信息互通、服务互补工作机制,确保整个毕业学年就业服务“不断线”。做优劳动力供给,以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强化职业培训,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劳动力提升技能水平,缩短就业准备期。用心用情帮扶就业困难人员,针对性提供政策解读、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推送、创业扶持等服务,落实登记失业人员月服务联系制度,确保对接服务“不落一人”。

  三是充分发挥工资分配激励导向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贯彻落实《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完善高层次人才基本工资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绩效工资倾斜力度,实行灵活有效的分配方式,落实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政策,保障高层次人才兼职或创业待遇,切实做好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的管理服务工作,着力调动高层次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

  四是坚持以健全工资增长机制促增收,以优化收入分配格局促增收。持续优化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贯彻落实《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动态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经省政府同意、人社部批准,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二、三档从2024年5月1日分别调整为2100元、1900元和1700元。

  五是做优要素供给大力培育创业主体,重点支持新业态经济发展。统筹实施8个专项创业计划,重点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创业发展,分级分档抓好创业孵化基地培育,为创业者提供工商注册、财税服务、法律咨询、专利转化、创业指导等“一揽子”打包服务,鼓励和吸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入驻基地。积极举办创业创新大赛、成果展示交流、创业政策咨询、专家基层义诊、投融资对接和创业典型巡讲等各类创业活动,着力打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坚决贯彻“房住不炒”原则,推动县城房地产去库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和房地产市场发展长效机制,出台7项措施力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存在问题

  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我省城镇居收入增速连续十年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从20141526元扩大至2023年的5925元,收入总量在全国位次也逐渐后移,从2014年的第9位后移至2023年的第14位。主要原因体现在经济发展迟缓、产业结构不平衡、分配制度不完善、创业行为不活跃、金融市场欠发达、老龄化程度加剧等方面,导致城镇居民收入四项构成出现不平衡现象,其中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占比之和达到了86%,反映了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对工资性收入和转移净收入的依赖性较强,而增长潜力较大的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占比仅为9.5%和4.5%,且财产净收入出现负增长,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影响了城镇居民收入的提高。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是坚持就业优先导向,强化就业创业支持。研究出台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实施意见,强化产业、投资、财政、金融、消费、教育、区域等政策与就业协同,推动建立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在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重要政策制定过程中,增加有利于就业扩量提质的积极因素。立足我省重大产业布局建设,前瞻性开发和培育新的就业岗位。大力发展“三新”经济,创造更多新就业形态和灵活就业机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注重“全要素 全周期 全领域”的就业政策供给,强化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政策支持。实施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就业政策服务落实专项行动,帮助各类经营主体提升吸纳就业能力,拓展劳动者就业空间。完善技能人才与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支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二是构建收入增长的合理机制,稳步推动收入增长。探索共同富裕实现路径,健全经济发展与收入增长联动机制,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健全工资决定和合理增长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加强工资性收入与企业效益协同,稳步增加工资性收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增加政策的托底保护。

  三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优化收入分配结构。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增加一线劳动者报酬。合理调节城乡、区域、不同群体间分配关系。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和精准性,提高低收入群体和经济薄弱地区居民生活水平。

  四是改善营商环境,拓宽居民收入渠道。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优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地位,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拥有与公有经济主体同等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条件。建设高水平的服务业集聚区,催生更多市场主体,拓展创业就业空间,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立足住房保障基本需求,引导住房合理消费,认真学习研究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目前全国选取北京、武汉、上海、广州四个城市,共22户特殊群体作为试点,尚未进行推广,我省将密切关注行业动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作。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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